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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》和《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办法》的通知

发布:2018-02-28 15:10:45 字号: | |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
  关于印发《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》和《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办法》的通知
 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(人事劳动)厅(局)、职改办、医药管理局(总公司)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人事(干部)部门:
  现将《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》和《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贯彻执行。
  附件:一、《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》
  二、《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办法》
  人事部
  国家医药管理局
 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八日
  附件一:
 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
  根据人事部、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颁布的《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》(人职发[1994]3号)制定本办法。
  一、 资格考试从1995年开始实施,考试日期定为每年8月的第一个周六休息日开始,报名时间定为每年3月。
  二、 考试科目分为:药事管理与法规、药学专业知识、综合知识与技能(含外语)。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(其中药学专业知识为两个半天),考试时间每次为两个半小时。各科考试成绩合格,才能取得执业药师资格。
  三、 参加考试,须由本人提出申请,所在单位考核推荐,持报名登记表,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。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,发给准考证,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,地点参加考试。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,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。
  四、 考场设在省直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专员公署所在的城市。
  五、 做好考前的培训工作。各地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、师资、教材等条件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会同人事(职改)部门推荐培训单位,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批。坚持考、培分开,参与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所有考试工作(所括命题和组织管理)。考生参加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,费用由个人支付。收费标准需经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并公布于众,接受群众监督。
  六、 具体考务工作由各地人事(职改)部门会同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。各地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办法。
  七、 严格执行考务工作台的有关规章制度,作好试卷在命题、印刷、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,严格考场纪律,严禁弄虚作假,对违反规章制度者,应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。
  八、 在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过程中,有关报名条件、考务工作解释权属人事部;有关考试大纲、参考教材、组织培训、注册等业务工作解释权属国家医药管理局。
  附件二:
  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办法
  根据人事部、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颁布的《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》(人职发[1994]3号第三十三条制定本办法。
  一、 认定范围:从事药品生产、经营岗位上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。
  二、 申报条件(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各项):
  (一)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遵纪守法;
  (二) 1994年3月15日以前担任药品生产或经营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;
  (三) 获得省(部)级医药科技成果奖,或在省(部)级刊物上发表过有代表性的医药专业论文两篇,或有医药行业的重要专著;
  (四) 连续直接从事医药生产、经营或药学岗位工作五年以上,累计十年以上;
  (五) 经省经医药管理部门对有关药事管理及法规方面的知识考核合格。
  三、 认定组织:由国家医药管理局、人事部组成"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"(以下简称领导小组,名单附后),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的认定工作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设在国家医药管理局。
  四、 认定程序:
  (一) 符合上述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,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,经审核同意后,由所在单位向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医药待业主管部门申报。
  (二)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医药待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、本部门医药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,经本地区、本部门的人事(职改)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推荐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,并附《执业药师资格认定评审表》一式两份(样表附后)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、本专业有代表性的论文或出版专著内容说明、获奖证书、省级医药管理部门有关药事管理及法规知识考核证明等复印件。
  (三)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、各部门推荐的人员进行资格初审,提出拟认定的人员名单,报领导小组审核。
  (四) 领导小组召开会议,对办公室初审合格者进行审核,将合格者报国家医药管理局、人事部办理批准手续。
  五、 认定时间:实施资格考试前认定两批执业药师。首批在1994年12月30日前将执业药师资格申报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。第二批认定视考试工作准备情况另行通知。实施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。
  六、 认定要求:
  (一) 各地区、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,坚持高标准、严要求,认真做好审核、申报工作。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,一经发现,立即停止该地区或部门当年的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的申报资格。
  (二) 凡是违反《药品管理法》等有关法规、条例和在医药流通领域中有行贿受贿行为者不得申报。
  (三) 各地应优先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第一线从事药品生产、经营的专业技术人员。
  七、 凡是申请认定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均按本办法办理。
  附:
  1、 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
  2、 执业药师资格认定评审表
  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
  组 长:张鹤镛(国家医药管理局副局长)
  副组长:刘宝英(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副司长)
  白惠良(国家医药管理局办公室主任)
  蔡庆参(中国药学会秘书长)
  成 员 宋亚晨(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处长)
  卢玲爱(国家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)
  潘广成(国家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司长)
  吴美琪(中国医药质量管理协会副会长、高级工程师)
  苏怀德(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副会长、教授)
  庄林根(中国医药研究开发中心主任、研究员)
  尹德洲(国家医药管理局培训中心主任、副教授)
  杨荣光(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会长、副主任药师)
  俞观文(中国医药工业协会副会长、高级工程师)
  办公室主任:卢玲爱(兼)
  办公室副主任:宋亚晨(兼)
  联系人:人事部职称司 吴键
  电 话:(01)8512888
  国家医药局办公室干部处 刘刊霞 赵岩
  电话:(01)8313344--08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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