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家公务员网 地方站:
您的当前位置:陕西公务员考试网 >> 综合知识 >> 其它

2021年陕西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:书证和物证

发布:2020-11-16 12:20:33 字号: | |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
  行测常识模块,法律常识一直占据着比较大的比重,考生在日常学习中要重视法律常识的积累。本文给大家带来的法律常识:书证和物证。

  众所周知,法院作为给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司法机关,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要“摆事实、讲证据”。就证据而言,我国的《刑事诉讼法》共规定了8种法定证据类型,其中书证和物证一直是大家难以区分的两种证据种类。

  在各类考试中往往给出一个证据,考察属于哪一种证据种类,例如“被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一本日记”属于书证还是物证呢?

  一、书证

  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。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、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,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。例如:在一起故意杀人的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犯罪现场的日记,其中记载了犯罪的全过程以及犯罪后的感想。此时是以日记中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待证事实,该日记本为书证。

  需要注意的是:

  1.虽然书证是以物质为载体的,但书证不属于特殊的物证,只能称之为实物类证据。

  2.并非只要是白纸黑字反映思想且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就一定是书证。例如,证人将自己所见的案发经过写成书面文件。虽然也以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作为证据,但是这种情况属于《刑事诉讼法》中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,证人证言。

  二、物证

  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痕迹。其特点是以物品的外部特征、物质属性以及它所处的位置,来反映一定的案件事实。例如:在一起故意杀人的案件中发现的一本沾满被害人血迹的日记本。此时是以日记本本身的物质属性来证明待证事实的,该日记本为物证。

  值得注意的是,物证和书证并非两种相互排斥的证据种类,例如在一起走私淫秽物品的案件中,侦查机关查获的大量淫秽书籍,该批淫秽书籍本身属于走私物品,可作为物证;同时书籍内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可以证明该物品为淫秽物品,可作为书证。故在这样的案件中“书籍”既是书证,也是物证。

  物证和书证的区分不能简单靠记忆种类去判断。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结合题干,找出待证事实,看此时是以物品本身的物质属性、所处位置、外部特征还是以其所记载的内容、反映的思想来证明待证事实。“被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一本日记”属于书证还是物证也就有了答案。

\
 
  有意报考2021年陕西公务员考试的小伙伴应该及早准备起来!想要顺利拿下笔试,一定要系统复习,备考宜早不宜迟。可参考2021年陕西公务员考试教程(点击订购),利用纸质版教材+线上视频课程、在线刷题等形式,夯实基础,逐步提高,实现行测、申论高分,华丽转身,实现公职梦想!为助力考生,购买此项赠送如下价值360元的配套,数量有限,赠完为止。

  赠送200+课时省考课程
 
  赠送20000题在线刷题
 
  赠送200多套真题在线模考
 
  赠送PK互动练习
 
  赠送58+课时国考提高课
 
  赠送不定期答疑课+考神养成课
 
教程配套还有快速提分手册1本
让你
快速掌握出题规律,提炼解题技巧,强化提升30%的解题时间
以20天快速提分为目标,为考生在考场争取时间,助力快速“拿分”

\

  (点击图片查看)



点击分享此信息:
没有了   |   下一篇 »
RSS Tags
返回网页顶部
CopyRight 2020 http://www.shanxigwy.org/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5022290号-21
(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)XML